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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业经 2023 年 10 月 27 日十七届 47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

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89608。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8 日

http://www.ss.gov.cn/fssskjj/gkmlpt/content/5/5827/post_5827053.html#2541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发展扶持办法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三水经济高质量发 展,根据《佛山市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行动方案 (2022-2026 年)》(佛府函〔2022〕12 号文印发) 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释义及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 是指境内证券交易场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及 境外证券交易场所(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水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

(三)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在证券公 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进行的股份制改造。

(四)本办法所称“债券融资工具”是指由企业依照法定程 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债券,以及在香港、澳门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型债券。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在上市、 “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将享受政府提供的“一 块地、 一笔钱、 一站式服务”,即满足拟上市企业总部基地建设用 地需求、企业发展投融资需求和企业上市全程跟进服务需求。企 业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支持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1.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按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前 12 个月内(含取得营业执照当月) 新产生正向绩效成果的 50%给予 扶持。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为而产生的正向绩效成果,按正向绩效成果的 80%给予扶持。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 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向广东 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或向“新三板”递交挂牌申请材料且获受理,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扶持。

(三)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1.境内上市、融资。企业通过广东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给予 一次性 100 万元资金扶持;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扶持;在境内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后前三个会 计年度内将 50%(含)以上首发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三水固定资产投资,按首发募集资金净额分六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募集资金净额 2 亿元以下(含 2 亿元),扶持 300 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 2—5 亿元(含 5 亿元),扶持 600 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 5—10 亿元(含 10 亿元),扶持 900 万元;

4)募集资金净额 10—20 亿元(含 20 亿元),扶持 1300 万元;

5)募集资金净额 20—30 亿元(含 30 亿元),扶持 1800 万元;

6)募集资金净额 30 亿元以上,扶持 2800 万元。

2.其他方式实现上市、融资。

1)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直接或间接上 市,给予一次性 700 万元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后前三个会计年度 内将 50%(含)以上首发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三水固定资产投资,  按其首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参照本办法境内上市首发募集扶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境内上市的区内企业及佛 山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后,首个会计年 度内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2000 万元资金扶持。

3. “新三板”挂牌、融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 一 次性 100 万元资金扶持;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实现首次融资且募集资金净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挂牌后前三个会计年度内将 80% (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三水固定资产投资,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募集资金净额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 1 亿元),扶持 50 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 1—2 亿元(含 2 亿元),扶持 100 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2 亿元,扶持 200 万元。

      佛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三 水区后,首个会计年度内未被实施“摘牌”警示且未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且近两年财务指标初步符合现行上市标准,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扶持。

4.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首 次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资金扶持;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的,按融资金额的 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30 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及规范管理

1.再融资。上市企业、 “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再 融资,发行后前三个会计年度内将募集资金净额的 80%(含)以 上用于三水固定资产投资,按募集资金净额的 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

2.并购。企业成功并购非关联企业(房地产及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除外),获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形成实际控制)并实现报表合并,且实际支付金额(包括 现金支付及股份支付部分)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 按实际支付金额的 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

3.发债。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按融资净额的 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

4.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将所持限售股份由佛山市外迁移 至三水区证券机构满一个会计年度,且迁移至三水区证券机构当 天收盘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市值超过 5000 万元并承诺在三水 区减持的,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扶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将 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三水区证券机构并在我区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所产生正向绩效成果的 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5.区内上市企业在三水区保险机构首次购买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按首年保费金额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10 万元。

(五)吸引证券机构落户并开展业务

1.对在我区新设立及新迁入我区的证券机构(含营业部), 开业后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金扶持,并按照开业后前三个会计年度所产生正向绩效成果的 50%给予扶持, 单个机构最高 300 万元。

2.区内证券机构承揽我区企业股改、上市辅导业务,每推动 1 家企业挂牌“新三板”的, 给予 10 万元资金扶持; 每推动 1 家企业成功在境内及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给予 20 万元资金扶持。

三、申请程序

(一)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各镇(街道)经发办负责本辖区企业扶持资金的申报 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审核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其他

(一)企业境内上市过程中,如已根据本办法规定获得交易 所受理阶段扶持资金,但因撤回、不被通过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 上市的,须全额退回该阶段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已获我区境外上 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或已获我区“新三板”或广东股 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等扶持资金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  应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按相关上市扶持标准就高不重复给予差额 扶持。已获我区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融资等扶持资金的企业,在境外或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在境 内上市的,应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给予差额扶持。如已在其他地 区获得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阶段扶持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迁入我区后不得重复领取我区相应的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三水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同类项目中由区政府

承担的部分。企业可分阶段申请相关扶持资金, 但不得重复领取。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承诺在三水区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从申请扶持资金之日起计算),其中申请股份制改造扶持 的企业,还须承诺 5 年内不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三 板”挂牌扶持的企业还须承诺自挂牌之日起 5 年内不摘牌(因申 请 IPO 上市而摘牌的除外)。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例外情形须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 资金的, 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 将取消该企业 5 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自 2023 年 11 月 8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 印发之日期间发生的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相关行为,其扶 持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 关政策调整变化的, 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佛山市三水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 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9〕26 号) 同时废止。各镇(街道)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差异化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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