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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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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发布时间:2023-03-31
陈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陈村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陈村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顺德区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 区的工作部署, 响应顺德区建设“最友好的制造业强区”,根 据省、市、区有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快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增长动力,促进我 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结合我镇产业经济发展的特点,落实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 坚定不移建立完善的产业配套支撑体系、打造 最适宜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培育企业发展新动能,促进支柱 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协同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进一步增强我镇作为顺德北部都会中心门户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主要对实施上市倍增计划、鼓励 企业数智改造、推动企业科技创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精准 招商引资、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及壮大发展 市场主体、促进企业质量提升等九大方面进行支持。

第四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包括:在我镇辖区 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 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平台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近 3 年无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违法


 

 

 

违章行为且未被政府部门处罚、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 故等情况的企业。

 

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实施上市倍增计划。

() 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 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其向广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 申请材料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递交挂牌 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后,一次性扶持 150 万元。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 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扶持 300 万元。

2.对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企业,一次性扶持 50 万元。

3.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 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

4.对境内已上市企业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简称 “GDR”)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

5.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纽 约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 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顺德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实 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 的 企业,一次性扶持 200 万元。


 

 

 

6.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 交易所及顺德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顺德区外 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镇的,一次性扶持 4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数智改造。

()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 投资给予扶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个项目年度投入(已 开具发票及已付款项,下同)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 3%给予扶持;单个项目年度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 5%给予扶持; 单个企业年度可获得本项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 其他工业企业, 单个项目年度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 定资产投资金额的 3%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可获得本项的 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申请本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 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仅限设备购置 费用, 不包括土地购置、建安工程等费用,以专项审计报告为 准。

()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1.鼓励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对获认定为佛山市 一级、二级、三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且纳统在库的企业分 别一次性扶持 300 万元、 200 万元、 100 万元。如企业已享 过本项扶持, 后续达到本项更高级别扶持条件的,仅对差额部 分给予扶持。


 

 

 

2.鼓励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对获认定为佛山市 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且纳统在库的企业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

3.鼓励建设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示范园区。对入选 国家、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基地) 且纳统在库的 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 200 万元、 100 万元。

4.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按单个项目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数字化智能化设备及 其配套装置、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等, 不包括土地购置、建 筑安装工程等,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金额的 10%给予扶 持,单个企业年度可获得本项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请本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如企业 当年度已获得本款第 1 3 项示范工厂、示范车间及示范园区 扶持的, 不再享受本项扶持。本项与本条第(一) 款扶持项目 不能重复享受。

5.  鼓励企业主动寻求数字化转型路径。对选择佛山市工业 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的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实际产生诊断服务费的 50%给予扶持, 单个企业年度可获得本项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申请 本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在进行诊断服务前向陈村镇经济发展 办公室登记备案。

6.  鼓励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服务提供商发展。对为我镇制造 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服务,且获得市级“开展制造业


 

 

 

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公共服务”扶持的服务商,按获得市级扶持 金额的 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在数字化智能 化改造标杆示范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制造装 备及机器人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企业,且获得市级扶持的,按 获得市级扶持金额的 3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7.  鼓励培育和引进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对入选佛山市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 次性扶持 30 万元。对入选国家级或省级特定行业、特定区域 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再给予一次性扶持 20 万元。单个企业累 计获得本项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七条 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培育。

1.认定扶持。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 性扶持 5 万元;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推荐到广东省科技 厅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扶持 3 万元。

2.迁入扶持。对首次迁入我镇,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仍在一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扶持 5 万 元。

3.中介辅导扶持。对成功辅导我镇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企业或社会团体) ,每成功辅导认定 一家企业给予扶持 2 万元; 对辅导我镇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并推荐到广东省科技厅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每成功辅导


 

 

 

受理一家企业给予扶持 3000 元。本项所指的中介机构如工商 注册地不在我镇的,不受本办法第四条限制。

()加强科创载体建设。

1.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 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50 万元。对被顺德区评价为 优秀等级的众创空间,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如有协议约定国 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等指标要求的企业,不能申报低于该约 定指标标准的扶持。

2.提升孵化器运营水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 化器或经顺德区评价为优秀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优质企业数 量超出对应等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或与区、镇签订协 议约定标准的,对超出部分给予扶持。

( 1 )每成功孵化一家“四上”企业给予扶持 10 万元。

(2) 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 企业给予扶持 5 万元。

( 3 ) 每成功孵化一家独角兽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 军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扶持 10 万元。

第八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 担保费或贷款贴息支持。

() 给予担保费支持。对获得顺德区内注册的担保公司 担保的, 于银行实际放款至企业账户后,按实际担保金额的 2%


 

 

 

给予扶持, 扶持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单个 企业年度可获得本项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本款每年 预算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获得佛山市辖区内银行机构 贷款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 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可获 得本项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高 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计算。 如企业当年度已享受“数字贷”或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数字化智 能化转型发展(包括数字化智能化设备及其配套装置、数字化 系统、工控软件等,不包括土地购置、建筑安装工程等) 全额 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本款每年预算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条企业申请的贷款须用于企业设备投资用途, 单个企业 只能选择其中一款进行申报。如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应扶持总额 超过预算资金总额时,则根据项目应扶持额度在实际预算额度 内按比例分配。

第九条 精准招商引资。

() 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对以下符合我镇产业定位的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孵化器、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等以租赁、购置物业的形式落户的,给予 购置物业扶持和租赁物业扶持。


 

 

 

1.购置物业扶持。对购置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购置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规模以上 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孵化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 以购 置物业总额的 3% 40% 、30% 、30%的比例分 3 (连续年) 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可获得本项的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租赁物业扶持。对租赁期限 5 年以上,且租赁建筑面 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规模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孵化器、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机构,按租赁建筑面积计算,可连续 3 年申请租金 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每月 每平方米 10 元、 5 元、 5 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规模以上现 务业企业、孵化器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第一年、第二年 和第三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 10 元、 10 元的标准给予 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可获得本项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上述购置物业、租赁物业的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在 申请扶持的当年达到相应年度经济贡献条件后才能享受;规模 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孵化器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须在 工商注册地迁入陈村镇两年内提出申请, 自提出申请当年起连 续三年给予扶持。如企业在申请扶持的连续三年内, 其中一年 达不到条件的,该年度不得享受扶持。


 

 

 

()加大招商载体扶持。

1.鼓励园区运营单位引进优质企业。对经陈村镇经济发 展办公室同意备案的工业园区,运营单位超额完成投资协议约 定考核指标以外部分给予扶持, 如投资协议未约定相关考核指 标的, 对本办法生效后的新增部分给予扶持。

( 1 ) 引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户我 镇或在园区培育成功的,按每家 5 万元给予扶持。

(2) 引入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落户我镇或在园区培育 成为股份制改造企业的,按每家 20 万元给予扶持。

(3) 引入或培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上市递交资料的 企业落户我镇的,按每家 50 万元给予扶持。

(4) 引入上市企业或在园区培育企业成功上市的,按每  100 万元给予扶持。

(5) 引入年销售额达 3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 15 亿元 以上的工业企业落户我镇或在园区培育成功的,分别按每家 25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150 万元给予扶持。

2.支持园区做大做强。

经陈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登记备案的工业园区, 已签订 投资建设协议并约定年经济贡献的,年经济贡献超出约定部分  500 万元、 1000 万元、2000 万元、 3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 上的,分别给予扶持 25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150 万元 300 万元;对经陈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已成立管理


 

 

 

运营公司的分租式工业园区, 已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并约定年经 济贡献的, 年经济贡献超出约定部分(或已签订投资建设协议 但未约定年经济贡献或未签订投资建设协议的,年经济贡献超 出 27 万元/亩部分) 达 500 万元、 1000 万元、 2000 万元、3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扶持 25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 150 万元、300 万元。

3.支持园区改造升级。对经陈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登记 备案并已成立管理运营公司的分租式工业园区,按园区新增建 筑面积给予改造扶持。新增建筑面积以《建(构) 筑物工程规 划条件核实意见》为准。

( 1 )对新增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 5 万平方米以下的 项目, 取得建筑工程的《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的,每平方米给予扶持 10 元。

(2)对新增建筑面积达 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取得建 筑工程的《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每平方 米给予扶持 15 元。

第十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 鼓励总部企业集聚。

经认定的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一次性扶持 400 万元; 对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中央大型企业(集 ) 总部或区域总部一次性扶持 300 万元; 其他经认定的总部 企业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


 

 

 

() 支持重点发展行业总部企业。

1.  重点支持数字创意、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会展业、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和核 心零部件的科技、研发等类型总部企业。对年销售额达 2 亿元 以上且年经济贡献达 1500 万元以上的上述类型总部企业一次 性扶持 200 万元。

2.  支持金属材料贸易类总部企业发展。对年销售额达 20 亿元以上且年经济贡献达 500 万元以上的金属材料类贸易总部 企业,给予第一年 50 万元、第二年 50 万元扶持。

业不得重复申请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扶持。企 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我镇总部认定相关扶持资金的,不 重复扶持。

第十一条 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对单栋商业楼宇建筑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以上, 进驻企业 年销售额首次达 10 亿元以上、 20 亿元以上、50 亿元以上的楼 宇, 对其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扶持 50 万元、 100 万元、 150 万 元(金属材料行业首次达 100 亿元以上、 200 亿元以上分别一 次性扶持 50 万元、 100 万元) 。企业已享受过本项扶持,后 满足本项更高级别扶持的,仅对差额部分给予扶持。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

1.支持做旺展会氛围。对在陈村镇内举办的展览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展期 3 天以上、参展商 50 家以上、展位面积相 当于 100 个以上标准展位面积的各类消费类、贸易类展览,  年举办上述展览 3 场以上的, 对超出 3 场的部分展览每场给 主办单位扶持 5 万元。

2.鼓励举办专业展览。鼓励在陈村镇内举办符合我镇产 业定位的专业展览,对展览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展期 3 天 以上、参展商 80 家以上、展位面积相当于 200 个以上标准展 位面积的专业展览,每场给予主办单位扶持 20 万元。

3.鼓励举办大型会议。对市级以上的学会、协会等社会 团体,中 500 强、广东省 500 强、镇内“四上”企业等机构 或企业在陈村镇内举办的、参会人数 300 人以上、实际会期 2 个半天以上且在陈村镇内酒店租住 150 个房间 1 天以上的会 议,每场给予主办单位扶持 5 万元。

在陈村镇举办经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国 际会议, 参会人数 500 人以上、实际会期 3 个半天以上且在陈 村镇内酒店租住 250 个房间 1 天以上的, 每场给予主办单位扶 持 20 万元。

4.  支持会展服务业集聚发展。对落户我镇一年以上,年度 会展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下同)首次达 5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 20 万元、 50 万元。企业已享受过本项扶持,后续满足本项更高级别扶持 的,仅对差额部分给予扶持。


 

 

 

对落户我镇一年以上,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组织、 布展、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会展配套服务机构,为展会主 办或承办单位提供策划、布展、翻译、安保、物流、媒体及广 告等服务, 年服务费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 达 300 万元以上 且年度服务企业达 30 家以上的,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

本款第 1 3 项所述在我镇举办展览或会议的主办单位 (含企业、社会团体) 如登记注册地不在我镇的,不受本办法 第四条限制。同一展览、会议只能由一家主办单位申报本款其 中一个项目。

()促进创意设计发展。

1.鼓励建设高层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 家级、省级、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 50

元、 20 万元。

2.鼓励“设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 1 ) 对获得认定的顺德区“设计+”创新项目,按其获得 顺德区扶持金额的 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可获得的扶持 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对落户我镇一年以上、年度设计服务收入(以审计 报告列明设计服务收入金额为准)首次达 500 万元、 1000 万元 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 20 万元。企业已享受 过本项扶持, 后续满足本项更高级别扶持的,仅对差额部分给 予扶持。


 

 

 

( 3 )对落户我镇一年以上,从事金属材料设计、花卉园 林设计、家居设计等业务, 且年度设计服务收入(以审计报告 列明设计服务收入金额为准) 达 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 予场地扶 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连续申请 3 年。

()做优做强电子商务。

1.支持电商企业壮大发展。对纳统在库的电子商务商贸、 销售性企业, 通过自营电商平台或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开展网络 销售业务,年应税网络销售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首次达 1 亿 元 10 亿元以上的(金属材料网上批发业首次达 10 亿、 100 亿以上, 以审计报告为准) ,分别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 100 万 元。企业已享受过本项扶持,后续满足本项更高级别扶持的,

仅对差额部分给予扶持。

2.鼓励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对我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 过自营电商平台或国内主流电商服务平台开展直播带货等网 络销售业务一年以上,且年应税网络销售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收入首次达 1000 万元 3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 10 万、 20 万元。企业已享受过本项扶持,后续满足本项更高级别扶持 的,仅对差额部分给予扶持。

3.  鼓励电商企业集聚发展。经我镇备案或各级政府部门认 定的各类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 、网络直播产业园区, 对进 驻的电子商务和网络直播企业, 按照年实际租金的 30%给予扶 持, 最高可连续申请 3 年, 单个企业每年可获得本项的扶持金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激发餐饮发展活力。

1.支持餐饮业集聚化发展。

( 1 ) 对获认定为区级以上美食集聚区、粤菜美食街(城) 的, 给予其运营单位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对成功引入、培育 米其林三星、黑珍珠三钻等级餐厅的,给予其运营单位一次性 扶持 20 万元。

(2)对获评米其林三星、黑珍珠三钻、中华老字号、广 东老字号、佛山老字号的餐饮经营企业进驻上述美食集聚区、 粤菜美食街(城) 的,按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给予一年 租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可获得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元。

2.支持餐饮业品牌化发展。

( 1 )对首次获评米其林三星、黑珍珠餐厅的餐饮企业分 别一次性扶持 20 万元。

(2)对获得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或中华老 字号的企业, 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

以上各项当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不同层级认定的,按从高 原则,限扶持一次。

3.鼓励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 1 )对新落户一年以上的营业面积达 1500 平方米以上、 就餐餐位 500 个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


 

 

 

(2)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达 5000 万元、 1 亿元以上的,分 别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 20 万元。

第十二条 壮大发展市场主体

(一)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对首次进入陈村镇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并按时在统计联 网直报系统完成数据报送工作的工业企业、零售企业、住宿和 餐饮企业、服务业企业及入库当年销售额达 5 亿元以上的批发 企业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其中, 入库首年扶持 5 万元; 次年持续在库且年销售额同比增长 10% 以上的, 扶持 3 万元; 第三年仍持续在库且年销售额同比增长 10%以上的,扶持 2 万元。如企业在入库次年未达到上述标准 的,次年及第三年均不再享受扶持。

(二)支持纳统企业提质增效。

对上一年度销售额符合以下条件且同比增长 15%以上,  按时在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完成数据报送工作的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及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扶持。

(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 5 亿元以 下的, 给予扶持 5 万元;年销售额 5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 给予扶持 10 万元;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扶持 20 万 元。

(2)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 2 亿元以上的(不含


 

 

 

金属材料类), 给予扶持 3 万元。金属材料类: 年销售额 5 亿 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给予扶持万元; 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 20 亿以下的,给予扶持 3 万元;年销售额 20 亿元以上 50 亿以下的, 给予扶持 5 万元; 年销售额 50 亿元以上 80 亿以下 的,予扶持 10 万元; 年销售额 80 亿元以上的, 给予扶持 20 万元。上述金属材料类销售额包含其镇内直接控股(控股 50% 以上) 子公司销售额, 同一家企业的销售数据不得重复用作申 请材料。

( 3 )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的, 给予扶持 3 万元; 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给予扶持 6 万元。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年销售额 500 万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扶持 3 万元; 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扶持 6 万元。

(5)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 元以下的, 给予扶持 3 万元;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给予扶 持 6 万元。

第十三条 促进企业质量提升

(一)鼓励企业打造质量品牌。

1.  鼓励申报各级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 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 8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对首次获得顺德政府质量奖、顺德


 

 

 

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顺德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的企业,分别 一次性扶持 25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

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质量奖的,按 照最高级别扶持;再次参评获同等级荣誉的,不重复扶持。

2.  鼓励企业参与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及佛山市质量管理 成果大赛。对获得企业质量管理成熟度 5A 级、 4A 级、 3A 级 评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 对获 得佛山市质量管理成果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扶持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

3.  鼓励企业申报“佛山标准”。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 评价且产品使用专用标识的单位,每个“佛山标准”产品证书 给予扶持 2.5 万元。

4.  鼓励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各项标准。企业每主导制定、 修订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别给予扶持 15 万元、 10 万元;协助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别给予扶持 10 万元 5 万元。企业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分别给予 扶持 10 万元、5 万元; 每协助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分别给 予扶持 5 万元、 2.5 万元。企业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给 予扶持 2.5 万元。

已取得本资金扶持的标准化类项目(本款 3-4 ), 同 一项目期满后重新复评或修订后认定为同一项目的,不重复扶 持。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 主导制定单位为陈村镇企业的,只对 主导制定单位进行扶持;主导制定单位非陈村镇企业的,只对 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最前的一家陈村镇企业进行扶持。

(二)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1.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 扶持 15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 奖和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 5 万元、2.5 万元。 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 秀奖的,分别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 5 万元、 2 万元。

2.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一次性扶持 25 万元;对获得 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 每件商标给予扶持 15 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 商 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扶持 10 万元。

3.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 扶持 15 万元、5 万元;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的,分别一次性扶 8 万元、 3 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类别名词解释

() 迁入、落户。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及纳税地正式 迁至我镇。

() 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 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 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完成的股份制改造。


 

 

 

(三)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实现挂牌。

()上市。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实现上 市。

()纳统在库。指进入陈村镇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

(六)  “四上”企业。指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以 上的工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是指年主 营业务收入达 200 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租赁和 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是指年销售额达 1000 万 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本办法 第七条扶持对象不包括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企业。

()优质项目。第九条所述优质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属内资企业的, 固定资产投资(不 包含土地款、厂房购置或租赁款及装修费)强度 1000 元/平方 米以上; 属外资企业(外方的出资方式可以为现金、实物、技


 

 

 

术, 不包括股权出资) 的,境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 300 万美 元以上。且按购置或租赁建筑面积计算, 投产年当年、投产后 第一年、第二年经济贡献分别达 300 元/平方米、 400 元/平方米、 500 元/平方米以上。

2.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 大数据、物业管理、商贸会展、创意设计、工业设计、数字媒 体创作等企业年销售额达 7000 万元以上,年经济贡献达 500 万元以上;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 和类金融等企业年销售额达 2 亿元以上,年经济贡献达 1500 万元以上。

3.  孵化器:申报当年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达 2000 平方米以 上,且申报后第一、二年经营场所每年新增建筑面积 2000 平 方米以上, 3 年内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达 6000 平方米以上且入 驻企业本地注册率达 80%以上。以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房产 证面积、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科 研设备投入 300 万元以上。每年在我镇实施至少 2 个新的科技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具有 3 个以上科研项目团队(人员不能重 ),每个项目团队核心成员(不包含带头人) 3 人以上(其 中博士或高级职称人数比例 50%以上) ,项目团队核心成员不 得交叉重复。以审计报告、科研团队购买社保、职称证书为准。

() 产业定位。指符合我镇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的主导


 

 

 

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基础产业。其中, 工业优先发展对我镇产 业集聚和转型发展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包括新材料、 新能源、生物医药、智能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电子信息及 相关配套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大数据、物业管理、商贸会 展、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和类金融、创意设计、工业设 计、数字媒体创作;还包括企业孵化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机构等,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 年经济贡献。除特别说明外, 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表数据为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免抵。

() 投产年。一般指购置(租赁) 物业后的第二年(如 项目 2023 3 月购置物业,投产年指 2024 4 月至 2025  3 )。

(十一) 运营单位。第九条中工业园区运营单位指在园区 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开发运营单位。第十一 条中楼宇运营单位指业主或业主授权委托进行招商运营的单 位, 以产权证或委托协议为准,该项扶持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请。

(十二)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及职能型总部。综合 型总部企业拥有下属企业 3 家以上, 且申请企业在申请总部企 业认定时所对应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 业收入中归属于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 20%。综合型总部 企业及其镇内下属企业纳入本镇统计核算的上年度销售额 2 亿


 

 

 

元以上,年经济贡献 1000 万元以上。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 括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结算中心职能总部四种类型;职能型总部企业属于其集团总部 (母公司) 的全资或绝对控股(控股 50%以上) 子公司, 承担 集团总部(母公司)所涵盖的 6 个地级市以上区域(含本市) 的销售、运营、研发、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职能型总部企业 在本镇统计核算的年销售额 3 亿元以上,年经济贡献 1000 万 元以上。上述年经济贡献以企业年度纳税证明为准,不含罚金、 滞纳金、代扣代缴。

(十三) 下属企业。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控股 50% 以) 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股权的企业或分 支机构。

(十四)金属材料。指铁、铝、铜等金属及其合金。

(十五) 专业展览。指以专门一种产品、一类技术或一类 产业所支撑的一个主题展会,有专门的采购团队、专业观众组 织, 以企业与企业之间对接为主的展览项目。有别于以个体消 费为主的消费类展销、展览,以及综合类、娱乐类等展览。

(十六) 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指虎牙、淘宝(天猫) 、京 东、拼多多、抖音、快手、腾讯、唯品会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 如有增补按有关补充通知为准。

(十七) 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认定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的授奖决定为依据。


 

 

 

(十八)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 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

(十九) 佛山市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 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

(二十) 顺德政府质量奖、顺德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顺德 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以顺德区人民政府的审定复函及顺德 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表彰通报为依据。

(二十一)主导单位、协助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单位;

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 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或修订”的证明。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参与标准制修订者,为协助单位。

(二十二) 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以在全国统一的团体标准 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为依据。

(二十三)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销售额均以企业年 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

(二十四)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 包含本数。

 

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本扶持办法每年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时间及 申报事项以申报通知为准。每年资金支持方向、扶持标准、扶 持项目以及申请材料目录清单等随当年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印发,当年度对上一年度进行事后奖补, 办理程序如下:

()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至十二条扶持条件的申请单 位按当年度的申报指南要求向陈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申 报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扶持条件的申请单位向顺德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申报材料。

() 审核。陈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顺德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联合有关部门或聘请专业机构 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拟定具体 扶持名单和金额。

(三)公示。名单在陈村镇人民政府网统一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示 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陈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顺 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异议进行审 查。

(四) 下达。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由陈村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发文确定扶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后,按规定程序 办理资金报批和扶持发放等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申领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扶持资 金的企业必须承诺在申领扶持资金后 5 年内不得将企业工商注 册地址和纳税关系迁出我镇,否则须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如园区运营单位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须在 完成投资协议相应约定内容后,且在履约的情况下对增量部分 进行扶持。

第十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 扶持对象因同一项目、同一事 由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政策不同扶持项目类别且扶持标准  不同的 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已申请享受公有物 业租金优惠的扶持对象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涉及 的租金扶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 回其所享受的所有扶持,取消其 3 年内申请我镇扶持资金支持 的资格, 同时依法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涉 嫌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瞒报。

(二)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其他未按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在扶持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 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陈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顺德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于 2022 1 1 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定或通过,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 1 3 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第(一) 款规定的,可按 照本办法申请相关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31  日。如本办法扶持内容涉及参考上级相关文件或条件 类别等作为依据的,如遇上级取消或修改,从其规定。有关政 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 订。 《陈村镇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陈 府发〔2019〕10 )、 《陈村镇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陈府发〔2019〕3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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